鲁语办函〔2012〕2号
关于对烟台市驻地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及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进行评估的预备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语委:
根据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鲁教语字﹝2003﹞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3﹞17号)的要求,为保证烟台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进行,作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一部分,经省教育厅、省语委领导同意,决定对烟台市驻地尚未评估的高等学校及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办法
派出评估专家组7-9人到学校实地考察评估。每校评估1天,未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学校半天。
二、评估程序
听取受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及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自评报告;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校办刊物及教师教案、讲义、学生试卷、作业等;分别召开学校语委工作人员、教职工(提供教师和职工名单各20人,从中抽取10人)、学生(提供文理科各1个自然班全体学生名单,从中抽取10人)和测试员座谈会;巡视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校园等(校内使用非规范用字的情况,须提出说明报告);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情况(提供教职工总数及参加测试人数、测试表,近3年毕业生总数及参加测试人数、测试表),抽取近3年录音档案审听。
三、评估依据
1.《山东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指导标准》(附件1);
2.《山东省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评估指导标准实施细则》(附件2)。
四、评估结果
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测试机构评估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单位和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优秀单位由省语委、省教育厅通报全省并颁发铜牌,不合格单位由评估专家组提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认定报告并限期整改。
五、评估安排
本次评估拟安排在2012年3月15日-4月15日之间,烟台市接受二类城市评估之前所有烟台市驻地高等学校评估完毕。请各高校抓紧时间开展自评,根据自评情况,选择接受评估时间,于2012年3月5日前上报评估申请和自评报告。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指导标准
2.山东省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评估指导标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