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开展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1175 日期:2010-02-04 02:59:16
鲁语办〔2010〕8号
各市语委:
我省自2004年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以来,有关市、有关学校积极行动,一大批先进典型陆续涌现。2006年5个市的117所学校,2009年13个市的227所学校被省教育厅、省语委命名为“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其中30所学校被教育部、国家语委命名为“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鲁教语字〔2009〕1号)中的有关要求,为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提升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山东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进行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应从各市已认定命名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各市要依照《意见》中有关省级示范校的基本标准,并结合本市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遴选申报省级示范校。
2.各市申报的省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申报类别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要特别注重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示范校的创建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1.省级示范校由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市已命名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遴选,排序申报。各市应从严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
2.省级示范校申报材料包括:
(1)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在山东语言文字网下载)。
(2)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在山东语言文字网下载)。
(3)各申报学校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三、申报、认定时间
1.各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市申报第三批省级示范校的相关材料(文字版各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报送至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将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联系人:李冰;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58335;电子邮箱:
sdsywb@126.com
。
2.2010年下半年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组,对有关学校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查、实地检查合格的学校被认定为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3.经审查认定的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将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发文命名并颁牌表彰。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进一步重视、规范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以此次省级示范校申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市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做好第三批“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组织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推荐上报具有典型意义学校。
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作为深化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促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各级示范校的典型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整体水平。
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已认定命名的省级示范校,将进行不定期复查,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撤销其省级示范校称号。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附件:
第三批示范校排序表和申报表.doc(6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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