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0〕87号
各市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81号)的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普通话收费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调整后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大中专、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次20元;教师每人次40元;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演员每人次80元;外籍和其他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每人次80元。测试费中包括测试用的资料费用及测试合格发放的合格证书费用。测试报名费标准和测试范围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第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及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金融系统、铁路系统、邮电系统、旅游服务、文化卫生等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按“其他”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三、该项收费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及其委托的市和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收取,按照《山东省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规定》(鲁教语字[1998]1号文印发)的要求,其中三分之一要上交省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用于证书、试题、表格的印刷以及题库建设、科研、检查等管理工作的开支。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话测试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