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普司[1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公室、教委(教育厅、局)师范高教处: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对中等师范学校和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检查评估表明,中师和师专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很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开设普通话课和量化评估为标志,师范院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已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加强今后对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普及普通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促进普通话早日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和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制定了《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现将这个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是供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对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日常自我评估的全面评估标准,既要评估学校普及普通话的组织管理工作,也要评估工作成果,即教职员工和学生普通话所达到的水平和普通话的使用情况。本标准所表达的是“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阶段的优级标准。确立这个目标及一系列达标要求,是为了将“校园语言”的要求表述得更具体,便于学校明确努力方向。各校应根据各项评估要素的优级标准随时自查,及时加强薄弱环节。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校园语言”阶段的检查评估时,可根据本标准制定供检查操作的评估方案。三项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本的实际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评估要素的条目原则上不得增减,各要素的良级、中级、差级的表述和分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在百分制的评估方案中,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良好”,达到7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三、 在检查普及普通话工作的同时,也要检查学校用字规范情况。在国家语委、国家教委未颁发统一的用字规范检查评估标准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暂行规定。
附件:《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1994年7月13日
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指标 评估要素 优级标准 分值
A学校组织 A1组织机构 有校语委或领导小组,有专人
管理工作 负责,有覆盖全校的工作网络 1
A2宣传环境 长期性宣传环境实用、新颖,
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协调 1
A3“教师口 按国家教委规定,课时、教材、
语”课 师资、基本教学设备均落实 4
A4日常口语 坚持经常、定时,注重科学性、
训练 多样性、趣味性,效果显著;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 4
A5学生活动 定期、经常开展,把口语实践融
于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中,
学生覆盖面80%以上 2
A6毕业考核 严格考核,认真执行普通话不合
格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待补考合
格后补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4
A7教职员 有计划培训各科教师和职员,
培训 严格考核,成绩记入业务档案,
与业务考核挂钩 3
A8普通话科研 列入科研计划,课题、人员、
经费落实,成果能及时应用到
教学和训练中 2
A9资料档案 重要工作资料齐全,有完整的学
生语音档案 2
A10奖罚制度 在教学管理、教学评优、教师评
先、学生评比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执行严格 2
B教职员 B1语音教师 专、兼职语音教师100%达到一级
普通话水 普通话水平 水平 4
平和使用
情况 B2其他教师 北(南)方话区学校20%(10%)
普通话水平 达到一级水平,其余不低于二级
水平 14
B3非教学人 北(南)方话区学校50%(20%)
员普通话水平 达到二级水平,其余不低于三
级水平 2
B4教学和集体 100%做到在教学、集体活
活动、工作用语 动、会议、工作中使用普通话 6
B5教职员与 100%做到与学生交谈使用普通话 6
学生交谈用语
B6教职员之 90%做到教职员工之间交谈使用 3
间交谈用语 普通话
C学生普 C1毕业年级普 及格率100%,且优良率在80%以
通话水平 通话基础 上 8
和使用 知识笔试
情况
C2毕业年级 北(南)方话区学校20%(10%)达到
普通话水平 一级水平,其余不低于二级水平 1
C3中师和高 100%做到正确熟练地运用汉语拼音,
师中文系毕 中师生能直呼音节,高师中文系学为
业生拼音水平 生能为3500常用字注音 2
C4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100%做到使用普通话 5
C5学生与教职员交谈用语 100%做到使用普通话 5
C6学生之间交谈用语 100%做到使用普通话 5
注:(1)本标准所称“教职员”均指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2)B4或C4中只要有一人不使用普通话,该校即为不合格。
(3)B4、B5、B6之和或C4、C5、C6之和少于12分,该校即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