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将实行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点击:626  日期:2009-08-31 13:59:17
 

   

    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委员会、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青人办发[2002]71号),对不同年龄段的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以前出生的公务员应达到三级乙等;19541119651231出生的公务员必须达到三级甲等;196611以后出生的必须达到二级乙等。

    文件对全市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做出规划:20026月至2003年完成市内四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2004年至2005年底,完成5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区直机关及乡镇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普通话测试和测试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文件还规定,从2002年下半年起,青岛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二级乙等测试;200511起,青岛市实行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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